版權保護中,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主要依據(jù)以下幾個方面:
一、客體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的著作權管理制度以及他人的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這包括作者對其創(chuàng)作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如復制權、發(fā)行權、表演權等。
二、客觀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在客觀方面表現(xiàn)為侵犯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權益,情節(jié)嚴重的行為。具體來說,這些行為包括但不限于: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fā)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的行為。這里的復制是指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多份的行為;發(fā)行是指為滿足公眾合理需求,通過出售、出租等方式向公眾提供一定數(shù)量的作品復印件。
2. 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行為。
3. 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fā)行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行為。
4. 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行為。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行為必須達到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才能構成侵犯著作權罪。情節(jié)嚴重通常指違法所得數(shù)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jié),如多次侵權、影響惡劣等。
三、主體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既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并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經國家批準和未經國家批準從事出版、發(fā)行活動的單位。對于單位犯罪,實行兩罰制,即對單位判處罰金,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主觀要件
侵犯著作權罪在主觀方面表現(xiàn)為故意,并且具有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出于過失,如誤認為他人作品已過保護期而復制發(fā)行,或雖系故意,但由于追求名譽等非營利目的的,則不能構成本罪。
五、法律依據(jù)
認定侵犯著作權罪主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guī)。根據(jù)《著作權法》第四十七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jù)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fā)表其作品的。
2. 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chuàng)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chuàng)作的作品發(fā)表的。
3. 沒有參加創(chuàng)作,為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 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 剽竊他人作品的。
6. 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制電影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注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7. 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8. 未經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chuàng)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錄音錄像制品的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出租其作品或者錄音錄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9. 未經出版者許可,使用其出版的圖書、期刊的版式設計的。
10. 未經表演者許可,從現(xiàn)場直播或者公開傳送其現(xiàn)場表演,或者錄制其表演的。
11. 其他侵犯著作權以及與著作權有關的權益的行為。
綜上所述,版權保護中認定侵犯著作權罪需要綜合考慮客體要件、客觀要件、主體要件和主觀要件以及相關的法律依據(jù)。在實際操作中,需要由司法機關根據(jù)具體案情進行認定和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