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文箱商標主要屬于第十八類,即皮革、人造皮革及由其制成的某些制品。
在商標分類中,第十八類具體涵蓋了皮革和人造皮革、動物皮、行李箱和背包(包括手提箱、旅行箱、旅行包等)、雨傘和陽傘、手杖、鞭、馬具和鞍具,以及動物用項圈、皮帶和衣服等。公文箱作為箱包類的一種,明確包含在這一類別中。
此外,雖然有些類似的箱包產品可能因其特定功能或用途而被歸入其他類別,例如為特定產品定制的包或箱(如筆記本電腦專用包、照相機或攝影設備專用包等),但這些并不改變公文箱作為箱包類產品在商標分類中的基本歸屬。
因此,在申請公文箱商標時,應明確選擇第十八類作為其主要類別。同時,也需要注意,在商標申請過程中,應確保所選類別與產品或服務的實際屬性相符,并遵循相關商標法規(guī)和申請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