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轉讓需要遵循以下原則:
1. 當事人自愿平等原則:轉讓人和受讓人要在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轉讓協(xié)議。合同的任何一方都應認真、全面地履行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不能以其他理由拒絕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法律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該合同對雙方都具有法律約束力。
2. 合法原則:商標權轉讓行為必須符合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不能違反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也不能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3. 全部轉讓原則:同種或同類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都需要一起轉讓。也就是說,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在轉讓時應一并轉讓。對容易導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商標局將不予核準,并會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此外,在商標權轉讓過程中,還有一些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1. 受讓方應當保證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質量,不得以注冊商標為自己制造、銷售偽劣商品作掩護。
2. 如果經許可使用他人注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注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3. 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在合同有效期內和在商標的注冊有效地域內,不得對與受讓人的商品相類似或者相同的商品使用已轉讓的商標,除非與受讓人訂有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否則受讓人有權以侵犯商標專用權為由起訴原商標權轉讓合同的轉讓人。
4. 轉讓注冊商標合同的受讓方、被許可人通過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取得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的,則轉讓人(許可人)不得使用該注冊商標,也不得再許可其他人使用該注冊商標。如果被許可人取得的是非獨占性的商標使用許可,則轉讓人(許可人)不僅自己仍對其商標享有使用權,而且還可以向任何第三人發(fā)放同樣的非獨占性商標使用許可。但需要注意的是,被許可人不得自行允許其他任何第三人使用該注冊商標,除非有商標所有人(許可人)的明確授權。
5. 商標權轉讓合同與商標權使用許可合同發(fā)生爭議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協(xié)商解決,也可以通過調解、仲裁解決。若上述途徑皆行不通,可通過訴訟最終解決。其中,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爭議的,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總的來說,商標權轉讓是一個復雜的過程,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則并滿足相應的條件。在轉讓過程中,雙方應確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