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作為注冊商標的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幾類:
一、與特定標志相同或近似的情況
1. 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勛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國家機關所在地特定地點的名稱或者標志性建筑物的名稱、圖形相同的。
2. 同外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
3. 同政府間國際組織的名稱、旗幟、徽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該組織同意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
4. 與表明實施控制、予以保證的官方標志、檢驗印記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jīng)授權的除外。
5. 同“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二、具有不良影響的標志
1. 帶有民族歧視性的標志。
2. 有害于社會主義道德風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志。
三、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
1. 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2. 僅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zhì)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shù)量及其他特點的。
3. 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標志。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標志如果經(jīng)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并便于識別的,也可以作為商標注冊。
四、其他禁止注冊的情況
1. 涉及夸大宣傳和欺騙性質(zhì)的商標不被允許注冊。
2. 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的商標不得注冊。
3. 違反誠實信用原則不得注冊。
4. 不以使用為目的的惡意商標注冊不予通過。
5. 三維標志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zhì)產(chǎn)生的形狀、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狀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zhì)性價值的形狀,不得注冊。
總之,商標注冊需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guī)定,確保商標的合法性、有效性和顯著性。在申請商標注冊前,建議進行充分的查詢和評估,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