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商標轉讓行為中,以下情形會被視為無效:
1. 商標注冊證失效:
注冊商標有效期滿,且在六個月寬展期內未提出續(xù)展申請的。
注冊商標已連續(xù)三年停止使用的,他人已向商標局提出該情況的。
商標局已注銷的商標。
2. 商標擅自改變:
轉讓擅自改變了注冊商標的文字、圖形及其組合的。因為注冊商標是經國家商標局審定備案的,使用人不得擅自進行變更。
未經有關部門批準,自行改變注冊人名義、地址以及其他事項而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的。因為注冊人的名稱、地址具有唯一性和確定性的特征,是確定注冊商標專有權所有者的重要依據,不得隨意變更。
3. 商標轉讓易混淆:
對可能產生誤認、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響的轉讓注冊商標申請,商標局不予核準。這是為了保護消費者的利益,避免混淆和誤認。
商標注冊人對其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沒有一并轉讓的。因為這種情況容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與誤解,喪失保護商標專有權的意義。
4. 初審階段尚未注冊的商標:處于此階段的商標也不能進行轉讓。
此外,以侵權為目的受讓他人惡意搶注的商標,與轉讓人會構成共同侵權。雖然這種情況并未直接說明商標轉讓無效,但此類行為會受到法律的制裁,并可能導致轉讓的商標被無效化。
請注意,以上內容僅供參考,如需更詳細或最新的信息,建議查閱《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及其相關實施條例,或咨詢專業(yè)的商標代理機構和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