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的公告期是三個月。依據(jù)《商標法》的規(guī)定,管理部門對商標注冊申請進行初步審查后,應對商標進行公告,而公告的期限是三個月。在這三個月內,在先權利人、利害關系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相關規(guī)定的,或者任何人認為該商標違反《商標法》中關于商標構成要素、禁用條款、顯著特征等規(guī)定的,可以向商標局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商標局將予以核準注冊,發(fā)給商標注冊證,并再次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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